刑法中股票詐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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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中股票詐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那些

1、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

(1)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

(2)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

(3)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

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

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其實股票詐騙的行為構成的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股票詐騙的行為也是詐騙的一種,但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詐騙罪之間也存在着許多不同之處,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時,行為人或者是單位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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