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判緩刑人員司法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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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緩刑人員司法所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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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緩刑六月在當地司法所監管

1、醉駕被宣告緩刑,即便所判決人身刑罰不予執行,但是罰金還會執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第六款規定的,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是否能夠上班,這取決於用人單位作為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人,是否運用該權利,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如果依法解除,則雙方勞動合同已經不復存在,談不上上班的問題了。
雖然醉駕犯罪分子被宣告緩刑,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72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同時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結合該法133條關於醉駕處拘役並處罰金的規定,即便宣告緩刑,罰金仍需執行,所以,此種情形屬於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以該事實依據作為支撐,要求依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不過是否解除,這取決於用人單位,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原文,使用的措辭是“可以”,而非應當,這個解除權利是否行使就由用人單位決定。
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72條、133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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