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欺詐發行股票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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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欺詐發行股票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欺詐發行股票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欺詐發行股票罪的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欺詐發行股票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條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定罪證據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欺詐發行股票的數額不同,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標準就有差別,欺詐發行股票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涉嫌構成犯罪,或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發行股票的,欺詐發行股票是包括單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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