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幫助犯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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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幫助犯是怎麼認定的?

一、貪污罪的幫助犯是怎麼認定的

在貪污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如何認定貪污罪既遂和未遂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

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四、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和職務的誠信,但主要侵犯了職務的誠信;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產;

3、主要要件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污罪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和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主觀方面

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目的。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行為。貪污罪的認定應當從其構成要件上掌握。

貪污罪的幫助犯也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只要明知他人犯罪還為其提供幫助一般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罰時就會看貪污的數額,以及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判定,如果參與部分較少是可以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的。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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