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既遂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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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既遂是如何認定的

通常犯貪污罪的人只有在認定為既遂後,才能按照《刑法》中做出的量刑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是認定屬於未遂的話,那麼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那麼大家知道貪污罪的既遂是如何認定的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貪污罪的既遂如何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

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

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二、共同貪污犯罪中“個人貪污數額”如何認定

將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個人貪污數額”理解“個人所得數額”,即“個人分贓數額”。

其實這種理解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能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實際上指的是“在單獨犯罪情況下數額標準”,那麼,在共同犯罪中,“個人貪污數額”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個人實施貪污行為涉及的犯罪數額。這一觀點已成為多數人的共識。雖然如此,尚無規範性的司法解釋對共同貪污犯罪案件的數額認定問題作出規定。

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個人貪污數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分得的貪污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27年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實踐中,在認定貪污罪的既遂時,需要從兩方面入手,即分析是否滿足貪污罪的犯罪構成特徵,數額上面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標準,如果兩者兼有的話,則就可以認定構成貪污犯罪,那麼就可以根據最新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呂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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