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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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貪污罪的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貪污罪的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1.主體要件
國家工作人員。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委託的受委託人員。四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性。
3.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4.客觀要件
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祕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
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手段。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職範圍內的權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經手、管理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關係熟悉作案環境、憑工作人員身份便於進出某些單位,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等與職務無關的方便條件。例如,會計利用與出納一起工作的便利,趁機配製了出納所管的保險櫃的鑰匙,將保險櫃中的現金盜走,就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的行為,而是屬於盜竊行為。
其次,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所謂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經手、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主要表現為應上交而隱瞞不交,應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帳,擅自贈與他人或非法轉賣等。所謂竊取,又稱監守自盜,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祕密方式將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財物佔為己有。例如,倉庫保管員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祕密拿回家而不登記。所謂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例如採購人員多報差旅費或謊報有關開支,騙取公款。至於其他手段,如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在少數幾個領導人之中私分公款、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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