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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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須達到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民、單位在進出口商品在進出口之後,一般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税額的。在納税之前,納税主體有可能會忘記提出減免税額的申請,此種情形下,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流程辦理退税手續的。此類手續辦理的時候,向工作人員提交的材料必須是真實的。若是工作人員批准了材料不真實的退税申請,那麼此工作人員就有可能犯了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體而言,是有關發票的發售管理、税款的抵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對於不應發售發票的而予以發售;對於不應抵扣税款或應少抵扣税款的而予以抵扣或者多抵扣;對於不應出口退税或者應少出口退税的而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三)犯罪主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具體而言,是負有發票發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職責的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動機。這個動機可能是貪污受賄,也可能是礙於親友的情面。

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的規定中,並不僅僅只是對我國的國內的公民、組織等十分嚴格的管控的,涉及到國外的進出口的税務的繳納,此時也存在嚴格的規定,海關征收税務的工作人員一定要盡職盡責,不能徇私舞弊,不能幫助行為人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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