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假幣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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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假幣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運輸假幣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1、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

2、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2年內因出售、購買、運輸假幣受過行政處罰,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的;

3、其他運輸假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五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

(二)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二年內因出售、購買、運輸假幣受過行政處罰,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的;

(三)其他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二、運輸假幣罪有未遂狀態嗎

運輸假幣罪屬於行為犯,並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生,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為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由於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其中任何一種行為而不是三種行為實施完畢都可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為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為實施完畢的可能。

根據規定,運輸假幣罪的對象僅限於偽造的貨幣,即假幣,不括變造的貨幣。如果行為人將報紙、白紙、冥幣等冒充假幣賣與他人的,只成立詐騙不成立本罪;他人也不成立購買假幣罪(未遂),而是不可罰的不能犯。如果行為人不僅偽造貨幣,而且運輸他人偽造的貨幣,即偽造的假幣與運輸的假幣不具有同一性時,則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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