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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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與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一致。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運輸偽造的貨幣,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汽車、航空器、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偽造的貨幣從甲地攜帶至乙地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由於運輸偽造的貨幣要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實際上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當然即便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與偽造者通謀的,也構成偽造貨幣罪,而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

對於運輸行為,刑法區別於出售、購買的行為,在主觀上作了“明知是偽造的貨幣”這一特定的限制。這是因為此種行為與出售、購買行為不同。後者只要實施其相應的犯罪行為,就不可能不知道所出售、購買的貨幣是假的。而運輸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則可能不知道運輸的貨幣是偽造的。如在不知道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如承運人在託運人不提供所運貨物的實情,自己又無法瞭解其真實情況而矇蔽運輸的,就是屬於這一種情況。

運輸行為的目的,則不要求一定出於營利。這就是説,既可以出於營利,也可以是出於其他目的,如為了幫朋友的忙等。但是為偽造或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分子而運輸的,應以偽造貨幣罪或走私假幣罪定罪科刑,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是誤收、誤運偽造的貨幣的,則不應以該罪論處。

按照刑法規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選擇性罪名。司法實踐中查處的這類犯罪,常由一人或者數人在一次犯罪活動中同時實施完成以上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的全部行為。對此,無論行為人實際實施的是以上全部三種行為,還是其中任意一種或者兩種行為,均不實行數罪併罰,而只以其實際實施的行為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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