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他人教唆他人犯罪應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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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脅迫他人教唆他人犯罪應該如何處罰?

脅迫他人教唆他人犯罪應該如何處罰?

唆使他人犯罪的構成教唆罪。教唆犯,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被迫實施犯罪行為的,對被脅迫人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教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觀方面而言,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主觀上反對社會,激勵他人犯罪,顯示出強烈的主觀惡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產生犯罪的意圖,進而實施犯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僅由於言詞不慎或表達不當,無意間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了犯罪的不幸發生,不能認為是教唆犯。

2、客觀方面而言,必須有教唆他人行為並且教唆的是犯罪行為,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以實行犯的行為構成犯罪為要件,即實行犯行為須符合中國犯罪理論的平面構成要件。教唆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教唆犯。

從教唆方法上來看,可以是明示也可是暗示,包括收買、勸説、利誘、威脅、命令、強迫、請求、激將、挑撥、慫恿、囑託、誘騙、授意、嘲弄、蔑視等等,可以是口頭教唆,書面教唆,還可以通過打手勢、使眼色等形體語言進行動作教唆。如果教唆的方法使被教唆人喪失了意志自由或者身體能力和意志能力完全被控制或強制,被教唆者沒有意志表達的自由,完全成為教唆犯利用的工具,不具有主觀過錯,不再是教唆犯,可以認為被教唆者是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教唆者也就變成了間接正犯。

從教唆對象來看,不一定是具體、特定、明確的,除了刑法分則對個別型規定為的犯罪,教唆不特定的多數人去實施犯罪也構成教唆犯。

3、客體方面而言,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要成為教唆犯,教唆者與被教唆者就要構成相對因果關係內的共犯。

綜上所述,脅迫他人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屬於教唆犯,對於教唆的內容要具體特定,即應該是教唆他人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或者依據一般社會觀念能夠推測出得的具體犯罪行為,如教唆去實行盜竊罪或傷害罪,教唆人需要承擔共同犯罪的法律責任,並且作為主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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