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要怎麼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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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他人犯罪要怎麼進行處分

教唆他人犯罪要怎麼進行處分

教唆他人犯罪指的是犯了教唆的行為。

一般會按照教唆的具體定罪:如盜竊、搶劫、吸毒等,其次再依照刑法的內容來處分,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二、教唆犯的特徵

必須具有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教唆行為。

也就是用勸説、慫恿、利誘、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無犯罪意圖,或雖有犯罪意圖但不堅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圖,堅定犯罪的決心,以達到犯罪的目的。

如果是對已經決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辭鼓勵,促其順利實施犯罪,該種行為屬於幫助犯罪,不屬於教唆犯。

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

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產生犯罪的意圖,進而實施犯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如果由於言詞不慎,無意間説的一些話,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了犯罪的發生,不能認為是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認定

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地定為教唆罪。

對於間接教唆的也應按照教唆犯處罰。

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

因此在法律上是沒有單獨的教唆罪的定義,只有教索犯。而犯了教唆行為的罪犯根據案情的內容來判斷刑罰內容,同時也根據案情的嚴重性,包括在案情中所佔有的角色來斷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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