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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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斷是否“應當數罪併罰”

如何判斷是否“應當數罪併罰”

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實行數罪併罰:

1、行為人犯有數罪;

2、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執行刑期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數罪,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刑罰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二、數罪併罰又發現漏罪新罪怎麼辦

應該對新的罪行作出判決,然後把前期還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新罪判處的刑罰疊加在一起,計算罪犯的總刑期即可。案件宣告判決後才發現新罪的,也是對罪犯數罪併罰的。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數罪併罰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處理辦法有先進行數罪合併,在進行減刑。如果新罪不能進行數罪合併,則分開進行執行。已經執行了的刑期,需要納入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當中。

三、數罪併罰的原則有什麼

1、併科原則。

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

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

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

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實行數罪併罰要滿足三個法定條件,數罪併罰後又發現新罪的,需要對新罪名進行處罰,再計算到之前的刑期中一起執行。存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也可以判緩刑,但要滿足緩刑的條件,需要有悔罪的表現,不能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判緩刑後有一定的緩刑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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