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的分界線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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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能力的分界線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分案處理原則。
3、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
4、及時簡易原則。
5、和緩原則。
6、全面調查原則。
其實國家已經下調了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對未成年人來講,並不是年滿16週歲才有承擔刑事責任,另外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以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的,也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