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適用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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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關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適用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適用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着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二、哪些人不具有刑事責任才能?

到達刑事責任年紀,但不具有刑事責任才能的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此有以下規則:

1、精力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分形成損害成果,經法定程序承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的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時分違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徹底損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才能的精力病人違法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能夠從輕或許減輕處分;

4、又聾又啞的人或許瞎子違法,能夠從輕、減輕或許革除處分;

5、醉酒的人違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精力病人刑事責任才能

1、徹底無刑事責任才能的精力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則:“精力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許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分形成損害成果,經法定程序判定斷定的,不負刑事責任,可是應當責令他的家族或許監護人嚴加看守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分,由強制醫療。”由此能夠看出:第一,精力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許控制自己行為的才能;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許控制才能,既不能依據行為人的供述來斷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片面判斷來斷定,而是有必要通過法定的判定程序予以承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才能不負刑事責任的精力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族或許監護人嚴加看守和醫療,必要時也能夠由強制醫療。

2、徹底有刑事責任才能的精力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則:“間歇性的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時分違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時分,具有辨認或許控制自己行為力,因而,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刑事責任。

3、約束刑事責任才能的精力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則:“尚未徹底損失或許控制自己行為的精力病人違法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是能夠從輕或許減輕處分。”約束刑事責任才能的精力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力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力病人。與徹底無刑事責任才能精力病人比較,這種人並未徹底損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才能,因而,不能象徹底無刑事責任才能的精力病人那樣,徹底不負刑事責任。可是這種人作為精力病人,其刑事責任才能究竟又有所削弱,因而,我國刑法規則對這種人能夠從輕或許減輕處分。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對於公民在犯了法之後都是要看這個犯罪者是否屬於成年人,是否該負這個案件的全部責任,而我國也是專門的有規定,就是為了讓違了法的人可以得到應有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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