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怎樣才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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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怎樣才構成受賄罪

一、犯罪嫌疑人怎樣才構成受賄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三、受賄案件中開庭審理前法院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受賄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有索賄等情節,受賄數額低於5000元也會被判刑。不過,在構成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標準無法一概而論,量刑取決於受賄數額及受賄行為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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