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什麼病可以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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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什麼病可以監外執行

我們經常説的監外執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保外就醫。但也不是隻要罪犯生病,就可以申請保外就醫,此時我國對申請保外就醫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要求,並且也對其中的疾病進行了規定。那通常罪犯身患什麼病可以監外執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身患什麼病可以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至於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於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於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執行刑罰。

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二、可暫於監外執行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在監獄或者其他關押場所執行的罪犯,經過法定的程序,採用暫時不關押而在監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方法。經過一定時間,如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或者符合取消監外執行的條件時,執行機關仍然要將其收監執行。

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並且還在執行過程中。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已經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暫予監外執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比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如果允許其暫予監外執行,勢必造成不安定的社會影響,使人民羣眾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處管制或者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屬於開放性的刑罰,即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對其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也沒有暫予監外執行的必要。

實踐中,罪犯是否可以監外執行,需要看有沒有滿足規定的條件,要是不滿足的話,即使提出了申請最終也是不會獲得批准的。而要是虛構病情獲得了監外執行的機會,此時在監外執行期間也是不能計算在刑期內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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