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偵後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是多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補偵後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是多長?

補偵後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是多長?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複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複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二、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案件的證據不夠充分後,也是會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在補充偵查期間如果有必要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如果案件的情況較為複雜時也是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羈押的期限,一般最長期限不會超過三個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