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是認定犯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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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是認定犯罪了嗎?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是認定犯罪了嗎?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不是認定犯罪,羈押又稱拘押,是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是什麼?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對於羈押的行為,是屬於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正常的審理情況,但與是否認定犯罪事實並無直接的關係,當事人如果存在違法犯罪的事實的,就是必須要在羈押後進行判決處理的,但羈押期間經審查未發現犯罪事實的,則不能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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