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恐怖組織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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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恐怖組織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組織恐怖組織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犯組織恐怖組織罪既遂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此外,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是指以進行恐怖活動為目的,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對於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願參加,方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説,對於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並實際上與其脱離關係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最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後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後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二、組織恐怖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為組織恐怖組織罪有三種處罰意見,組織恐怖組織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這項罪名的犯罪動機有很多,可以是人格變態,也可以是圖財害命。確定組織恐怖組織罪的行為人之後,需要由檢察院出具逮捕證,由公安機構派專人負責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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