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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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發火武器,最為常見的則是槍支、彈約。既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和機槍及彈藥,又包括民用的各種槍支及彈藥,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豬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  槍及其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一般則難以成為此罪的行為對象。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遊行、示  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説,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遊行、示  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

所謂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所渭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所謂示  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  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  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只有在集會、遊行、示  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才使其社會危害性更加明顯。所謂攜帶,主要包括:隨身佩帶,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夾帶或手中握持。在舉行集會、遊行、示 威活動時,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攜帶"行為的,尚未造成後果的,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按其他犯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遊行、示  威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遊行、示  威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遊行、示  威是一種羣眾性地表達意願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於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因此,《集會遊行示  威法》第五條規定:"集會、遊行、示  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違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不管其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  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違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是爆炸物參加集會或者是遊行的情形,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處於拘役或者是管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體上主要是侵犯了關於爆炸物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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