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標權抵押 - 如何正確認識商標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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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商標權抵押從法律的角度來説反映的就是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問題。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在商事活動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對於商標專用權的使用越來越規範。如何在商業活動中正確的使用商標專用權成為商業主體的重要知識。下面本站小編詳細介紹一下商標專用權。

什麼是商標權抵押,如何正確認識商標權抵押

一、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含義

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商標註冊人以債務或者擔保人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商標專用權的客體

既然商標權包含使用權和禁止權兩方面內容,使用權又可細分為轉讓權和許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又可授予被許可人分許可使用權(是指經許可人同意或明確授權,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該註冊商標),則究竟哪項一容能夠成為商標權質押的客體?當我們籠統地講“商標權質押”時,是不是指商標權的各項內容必須一併出質呢?禁止權和分許可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出質?我們認為,對禁止權而言,因為其僅是一項隱含的、消極的和保護性的權利,其本身並無財產性價值,因此,以商標權的禁止權單獨出質實無意義,禁止權只能與使用權一起共同出質。而對於分許可使用權,情形則大不相同。儘管商標權人授予被許可人以分許可使用權這一方式可能藴涵很大的商業風險,但被許可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僅獲得了商標的使用權,而且還獲得了商標再許可使用權,使得被許可人可以通過流動商標使用權的方式(當然是在一定的時期內)來獲得收益。如果我們承認可以用通過許可商標使用權來獲得的收益作為實現債權的方式之一的話,則至少在理論上,被許可人獲得的這種獨立於許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許可使用權,是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而單獨設定質權的。

三、商標專用權質押的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79條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出質登記。

近年來,隨着全國社會商標法律意識的提高,商標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其價值為越來越多的債權人所認可,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數量逐年上升。根據《擔保法》、《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依法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登記,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質權的實現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防止重複質押,保護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前期工作對於質權人而言,一旦債權得不到償還,可以通過行使質權以優先受償,因此如果質押商標不能變現或變現價值低於債權價值,質權人都可能遭受損失,因此《擔保法》的特別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才能是質押的標的。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申請前,應作好認真仔細的準備工作,尤其對於質權人,更應認真仔細地調查清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出質商標的權利狀況等內容,具體準備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質押商標的權利狀況和價值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和評估

1、質押商標的價值

2、出質人應當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3、出質商標應當是有效註冊商標

4、在先是否辦理過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5、質押商標在質押前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

6、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或訴訟或權屬訴訟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或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及其從屬的主合同,合同內容完整,並符合法律規定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質押條款,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對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可以依法轉讓是商標出質的前提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因此在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時,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以保證質押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從而保證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質押物變現以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商標權抵押的相關知識,商標專用權質押是商業活動的一項內容,如何處理好商標專業權質押對於一些商業交易至關重要,通過以上的介紹,本站小編希望大家能夠清晰瞭解該項權利的使用及維護,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防止侵害他人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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