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攜帶武器參加集會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1、客體要件。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攜帶武器參加集會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發火武器,最為常見的則是槍支、彈約。既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和機槍及彈藥,又包括民用的各種槍支及彈藥,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豬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及其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一般則難以成為此罪的行為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説,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是一種羣眾性地表達意願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於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構成非法攜帶武器裝備參加集會罪的具體認定和判決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本罪作為行為犯罪,一旦構成犯罪行為,是對社會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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