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後還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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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後還要坐牢嗎?

一、監外執行後還要坐牢嗎?

監外執行後還要坐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三、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監外執行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首先是需要提出方面的申請,然後由有關機關對此作出決定,並且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什麼時候進行收監,比如説是因為保外就醫的情況之下而申請的監外執行,等情形消失情況之下就可以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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