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人員怎麼讓他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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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人員怎麼讓他再坐牢?

一、監外執行人員怎麼讓他再坐牢?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監外執行可以到外地嗎

可以的,但是對於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要定期向實行社區矯正中心的司法所報告,到外地打工應當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司法所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監外執行的人要去外地長住的,必須按照程序取得矯正機關的同意。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三、監外執行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

監外執行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確定是否符合相關的條件,符合條件才可以執行監外執行,包括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等,如果監外執行期間違反規定需要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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