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免除處罰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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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免除處罰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免除處罰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一)上訴的條件

1、必須具有主體資格。也就是説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才能提出上訴。

2、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對法院作出的決定不能提起上訴。其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共有三種: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以及管轄異議的裁定。

3、提出上訴必須是在法律規定期間內。

(二)上訴期限

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裁判並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上訴期限屆滿後才生效。

上訴期限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尾部都有明確告知。刑事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期限都從文書送達後的第二日計算。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則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三)上訴狀

提出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主要內容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理由等。上訴人是公民的上訴狀要由上訴人親筆簽名,上訴人是單位或其它組織的要加蓋公章。

(四)上訴法院 上訴應當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二、刑事案件上訴後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後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故意傷害致受害者輕傷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實受害者經過傷情鑑定以後,如果確認為輕傷的話,當事人就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了,只不過,在沒有達到重傷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以試着爭取受害者的諒解,只要受害者同意撤案,公安機關就能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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