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辦案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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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誹謗罪的辦案主體是什麼?

誹謗罪的辦案主體是什麼?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誹謗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誹謗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2、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實施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從而構成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上述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綜上所述,誣告誹謗人身攻擊的話他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表現為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其次因為是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上的訴訟的,法院進行判決,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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