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證明責任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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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證明責任主體是誰?

刑事自訴案件證明責任主體是誰?

證明主體自訴人,自訴人是獨立提起訴訟的控方當事人,執行着控訴職能的自訴人是否承擔證明責任以及履行該責任的程度如何,都影響着自訴案件的訴訟能否順利進行。

證明責任主體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證明主張;其性質是一種義務,伴之以法律後果,也只有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相聯繫,這種義務才能得以積極地履行。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沒有自己的證明主張,其調查收集證據的行為僅僅是其審判之職權,法律也沒有對其調查收集證據行為限定任何標準,所以也就不可能承擔證明沒達到標準其證明主張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當然更不可能通過邏輯推理説服自己接受自己的訴訟主張。如果法院承擔證明責任,那麼證明義務的履行與否、達到證明標準與否都由證明者自己來進行認定,這無疑是很荒唐的。

二、自訴案件可以撤案嗎?

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撤回起訴。但如果是公訴案件就不能了,只有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的規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等。比如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已過時效的等。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只能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如果是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話,自己可以到人民檢察院進行撤回的,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則需要人民檢察院自行判斷能否進行撤案,自訴案件可以不經過檢察院直接進行起訴。

刑事自訴案件的責任證明主體是自訴人,公訴轉自訴案件並不就代表其不用接受刑事責任,受害者還是可以前往法院提起自訴,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撤案,但公訴案件是不能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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