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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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對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中沒有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和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的審查起訴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涉嫌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司法實踐中,供應血液製品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經過批准以後也應該按規定進行檢測,如果沒有進行檢測,比如血液中含有傳染病病毒,供應這樣的血液製品,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如果是非法供應血液製品,性質是非常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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