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來作假;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據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從法理上講,騙取出境證件罪規定的行為實質上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是由於這種犯罪日益猖獗,法律才將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後,又採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
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國公民在辦理出國手續之前需要到中國的出入境管理機構去辦理相關的一系列手續,如果在辦理出境證件時以非法的手段去出入境騙取證件的,是會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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