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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