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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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刑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成份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製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衞生機構,分為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採血漿站是由衞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衞生事業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怎麼處罰?

行為人違反國家對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按照具體的規定處罰。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供應血液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四個,分別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以及主觀要件,在客觀方面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血液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但要能夠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方面存在公益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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