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正當防衞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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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正當防衞如何書寫?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正當防衞如何書寫?

需要寫明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辯護的理由和相關證據。當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案件進行調查和梳理,當掌握了充分的證據時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同時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可以聘請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後,應認真查閲案卷,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瞭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把一切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最後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説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説服力的辯護詞。這樣的辯護詞,有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而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詞,主要是揭露犯罪社會危害性,闡明提起公訴、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的理由。因此,雙方發言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端。這樣,就可以把問題和矛盾充分揭露出來,使人民法院聽到正反兩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偏聽則暗”,有助於全面地、客觀地查清案情,判明真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毫無疑問,這會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

辯護詞沒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況下由三部分組成,即序言、理由和結論。在這三部分之外,標題寫明“辯護詞”或“關於(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辯護詞。”在序言之前,台頭寫明稱呼,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怎樣稱呼,根據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確定。

二、無罪辯護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認真查閲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首先要查閲案卷,瞭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前提,一定要認真細緻。針對複雜的案情,堆積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師都必須認認真真地閲讀,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後摘抄或複印,必要時可列一覽表對言詞證據進行比較。

其次,認真查閲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

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或者量刑辯護時也是需要收集控方以及辯護方提供的證據,然後將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是減輕罪行的證據收集起來統一提交法院,那麼也是需要辯護律師認真的查閲案卷並熟悉案情。同時這一規定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如果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是需要進入到人民法院的庭審中的,並且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此時犯罪行為人是可以聘請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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