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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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辯 護 詞

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的委託,並指派律師蔣有才為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接受委託後查閲了相關案卷。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現辯護人根據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以及客觀事實與法律,針對被告人的量刑及處罰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本人首先對在這起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親屬也委託本人向被害人家屬轉達深深的悔疚!

1、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願認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0】36 號)第三項“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7條“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之規定,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屬於從犯,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整個事件中,被告人並不是組織者和主謀,只是參與者,而且是後來才參與的打架。被告人並不是蓄意的傷害別人,也不是尋釁滋事挑起事端,而是因為朋友張陽給其打電話説“有人要弄死我”的話語後,心懷裏懷着護朋友生命安全、阻止他人施暴行為之目的趕來案發現場,到場後,##等人正在和受害人祁志才打架,被告人於是衝上前去,加入打架隊伍。從打架過程可以看出,被告人是被誤導參加打架的,其目的並不是要故意傷害受害人。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明真相,故作出了傷害被害人的行為,該行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第三條之規定,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請法院在對被告人李廣賀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3、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不深,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沒有任何的冤仇,沒有理由主動地去傷害被害人,只是在認為被害人要傷害自己朋友之後,匆匆忙忙趕來幫助朋友,卻沒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緒作出了違法犯罪的事情,可見被告人的犯罪動機非常單純,自認是保護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不計後果,不問明緣由,作出了不應該做的事情,對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傷害。所以,被告人的行為雖然觸犯了法律,但是畢竟與蓄謀已久或者尋釁滋事的犯罪分子有着明顯的區別,屬於被矇蔽的情形,被告人李廣賀在事件發生後也沒有潛逃外地,這也説明其人身危險性小,主觀惡性小,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4、被告人歸案前一貫表現良好,是初犯、偶犯,無前科。

被告人在歸案前是北京現代華建4S店噴漆工,有着正當的職業,沒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記錄,更沒有犯罪前科,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沒有充分的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惡性均與慣犯有着明顯的區別,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5、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這一態度是應當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歸案後,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的做了詳細的供述,認罪態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的事實,可以看出其有真誠的悔罪表現,比起拒不認罪、負隅頑抗的被告人其社會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發後積極向被害人支付費用25000元人民幣,避免了被害人的損失進一步的擴大,這一點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時,被告人充分的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而且現在也願意通過法院調解繼續積極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第9條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請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無論是從主觀的犯罪動機,還是在歸案後的認罪態度上,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都不大,在這個前提下,法律應對被告人以教育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識,以懲罰為輔,給被告人一個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故辯護人懇請法院酌情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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