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外就醫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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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外就醫的情況有哪些

在對犯罪分子實際判刑開始執行的時候,要是符合了規定的情況,那麼此時可以依法申請保外就醫。我國對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的疾病法律作出了規定,同時對申請保外就醫的情況也是進行了限制的。那到底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的情況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申請保外就醫的情況有哪些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一般是兩種情況:一是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此外,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而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也可以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手續規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診斷證明,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保外就醫期間仍然計算到刑期以內。保外就醫的條件一旦消除(如疾病經治療已經痊癒),而刑期未滿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執行。罪犯保外就醫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人民檢察院對於保外就醫的實施情況進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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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外就醫的管理期限是多久

(一)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於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瞭解罪犯情況,並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再繼續執行。具保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監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對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收監執行。

(二)監獄每半年給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發《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療及遵紀守法情況,也可以採取電話詢問和派警察實地考察的方式瞭解情況。監區獄政科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外就醫罪犯的事項,確實掌握罪犯在外情況。

(三)對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其它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罪犯,必須收監執行,監獄應當向有關部門收集證明材料併入罪犯檔案,同時報告省監獄管理局。

(四)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死亡、下落不明、重新違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現、刑期屆滿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五)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和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六)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對於因公致傷致殘保外就醫的,監獄應按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一定的醫療補助費,家庭困難的應給予一定救濟金,並與罪犯本人和家屬簽訂書面協議。

為了做好我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工作,根據《刑法》、《刑訴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和《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司發[1990]247號文),結合我監獄實際,按照依法、科學、規範的原則,對辦理罪犯保外就醫事項的規定。

綜上,我們瞭解到法律中規定的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的具體情況都有哪些,當然,在獲得了保外就醫批准之後,也需要注意具體的期限,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為一年。當然要是疾病提前治癒的話,那麼是會提前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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