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保外就醫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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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保外就醫的情形有哪些

罪犯在服刑的過程中,要是身患重大疾病的話,此時可以依法向監獄管理部門申請保外就醫,若符合規定的情形,則就會准許保外就醫。那具體來説准許保外就醫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准許保外就醫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二、保外就醫審批的程序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鑑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刑罰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衞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並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後,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鑑定委託書》,決定委託鑑定單位。

(2)罪犯病殘鑑定作出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衞生科審查病殘鑑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明確意見後,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彙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後,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後,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准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並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要是不符合規定的情形,自然是不會被准許保外就醫的。因此,在想要申請保外就醫之前,最好還是先了解清楚相關規定,看自身是否符合條件。而具體保外就醫的審判也有程序要求,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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