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身份證件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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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身份證件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買賣身份證件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因他人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進行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處罰。

二、偽造身份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

(2)身份,表明一種關係,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係。

(3)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範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繫,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係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

(4)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模化的趨勢,居民身份證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

(5)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製造、使用、監督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1)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2)偽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

(3)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製、管理、頒發的,發放給境內的年滿l6週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3、主體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

(3)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

(4)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我國的公民的身份證是用來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憑證,並且身份證件作為我國的國家機關的證件來説,只有國家機關才有權制造、發放,如果行為人不僅僅偽造身份證、還存在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此時是會被人民法院加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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