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現金法律條款有什麼
一、拒收現金法律條款有什麼
關於拒收現金的法律條款有《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其中都規定了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可以用於支付中國境內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收,包括紙幣和硬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2、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羣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3、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拒收現金舉報電話
消費者如發現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諮詢熱線電話12363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