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5W

正當防衞成立的條件有五個:

正當防衞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起因條件。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而社會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又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在一定條件下,某種侵害行為,在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寄害性,而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並不具有故意或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衞是法律為公民設定的一項權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時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當防衞就無從談起。首先,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就排除了對任何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衞的可能性,這裏的不法是“違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須客觀真實地存在,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測或推測出來的;再次,不法侵害須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後,不法侵害不應限於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屬於一般違法的不法侵害。對於下述行為,無論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無權進行防衞;⑴ 對依法執行公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覺的、或通緝在案的、或越獄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當防衞的行為;⑷緊急避險的行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時間條件。

這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須是真實的而不能是虛假的。如果由於主觀想象或推測,把虛假的不法侵害誤認為真實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給假想的侵害者造成傷害,就不是正當防衞,而是假想防衞。假想防衞屬於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不是故意犯罪。有過失,則構成。其次,不法侵害還必須是正在進行的。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那麼,什麼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和不法侵害的結束呢?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在不法侵害行為着手實施以後,才能實行正當防衞;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正當防衞時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實施早一些,而這種早一些又必須是防衞人直接面臨明顯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險狀態,否則將會使‘防衞’變成‘預防’,產生濫用正當防衞的現象。一種主張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不應看不法侵害行為本身的狀態如何,而應看行為人是否離開了作案現場,例如盜竊倉庫的犯罪分子離開倉庫,就算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以上這些主張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確切、不全面。概言這,我們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結束的時間,應該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危害結果已經實際形成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以後。正當防衞行為必須停止。因為這時,即使實行正當防衞也不會再擴大或減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經被抓獲等情況,也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表現形式。只要這些式之一出現,就應停實行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是對行使防衞權在時間上的限制,為什麼要對會使防衞權的時間加以限制?這是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國家與法律加以保護,國家設有特殊的機關行使司法審判權,以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進行偵查、審判和懲罰。任何其他機關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而正當防衞則是國家賦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為保護 國家、公共利益,公民個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權利。它與司法權、審判權有本質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侵害已經結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當防衞權,當然更無權行使司法權或審判權。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審訊和懲罰不法侵害者,都是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對象條件。

對於,因為參與犯罪的每個人都實施了犯罪行為,對每個共同犯罪人都可以實行正當防衞。對於未參與不法侵害的人不能實行防衞。不法侵害是人的積極的行為,是通過人的身體外部動作進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為能力。正當防衞必須對、也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才能達到正當防衞的目的。正當防衞必須對、也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才能達到正當防衞的目的。正當防衞是通過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示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衞的性質決定了它只能通過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來實現防衞意圖。正當防衞的目的在於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以只對實施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不能針對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進行。因為,如果離開了不法侵害者去實行“正當防衞”,是達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的。若對沒有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實行“正當防衞”,就必然會枉及無辜,因而也就不能稱為正當防衞行為。例如,防衞人在同侵害人搏鬥時,誤將來看熱鬧的第三者當成侵害人的同夥而將其打傷或打死,或者防衞人因防衞偏差,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打傷或打死),這兩種情況,對第三人的損害已不是什麼正當防衞,應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當防衞,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主觀條件,即防衞目的的正當性。

無論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還是公民合法權益,當受到不法侵害時,每個公民都有權實行正當防衞。保護合法權益,表明防衞目的的正當性,是成立正當防衞的重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只有防衞目的具有正當性,才能保證其行為對社會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就防衞目的的正當性的具體內容來説一般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保護 國家、公共利益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衞。二是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的自我防衞。三是保護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而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衞。這種動機可能是路見不平、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正主感,或者是對親屬朋友的道義責任感。

(五)、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限度條件。

其一是“基本相適應説”,認為所謂“必要限度”是指防衞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後果等方面與不法侵害基本相適應,但不是完全相適應,否則就是超過必要的限度。其二是“必要説”,它主張以有效地制止本法侵害為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只要這種防衞行為在當時的具體情況下是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則無論其性質、手段、強度與後果是否與不法侵害所必需,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就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其三是“折衷説”,認為“必要説”和“基本相適應説”是從不同的角度提出問題,而不是相互排斥的,應當把這兩種觀點結合起來考慮,原則上應當以防衞行為足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必要的限度;但是,在考慮防衞行為是否過當,是否必要的時候,還必須考慮防衞與侵害雙方的性質、手段、強度、後果等因素是否基本相適應。只強調任何一個方面都不是不對的。筆者贊同將基本相適應説與必要説有機結合起來作為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主張。即原則上應以防衞行為是否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為限度,同時考慮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和可能遭受的損害的程度同給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損害的性質和程度是否大體相適應。

正當防衞沒有把握好限度,很容易變成防衞過當。但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衞過當應根據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衞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衞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衞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