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非正當防衞行為 - 正當防衞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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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非正當防衞行為 正當防衞具備哪些條件

一、哪些行為屬於非正當防衞行為

1、防衞過當。它是指行為人的實施正當防衞時,超過了正當防衞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衞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着藉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衞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衞。它是指防衞者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衞。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衞,也叫提前防衞。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説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衞行為。

6、事後防衞。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衞行為。

二、正當防衞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規定,正當防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衞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衞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即正當防衞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衞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衞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衞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衞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衞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衞。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衞。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是否構成正當防衞需要看是否符合相應的要件,而要是屬於非正當防衞行為的話,那此時就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比較常見的非正當防衞行為就包括了事前防衞、事後防衞、防衞過當等六種情況。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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