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行賄未遂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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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出現行賄未遂可以定罪嗎?
出現了行賄未遂的一般是不能進行定罪的。但是行賄未遂的金額較大的,就構成,因為行賄罪是一個數額犯,行賄的數額必須是達到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所以行賄未遂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但如果是認定行賄未遂也構成犯罪的話,那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從而構成犯罪的。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三、哪些行為構成行賄罪的特別嚴重的情形?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行賄罪的認定是有着明確的條款限制的,如果一旦構成了行賄罪,不管涉及到的金額有多少,都是按照相關的規定來處罰的,反之如果行賄未遂,但是即將行賄的金額巨大的,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是行賄罪的,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靈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