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搭載同事發生交通事故 - 同事受傷向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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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無償搭載同事發生交通事故,同事受傷向誰索賠?

良某與昊某是同事並同住一宿舍。某日,昊某的車壞了,良某便邀請昊某搭載自己的自行車回宿舍。

在回宿舍的路上,與對面陽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事故致使良某和昊某受傷。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陽某駕車時未按照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使,良某實施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使的違法行為,導致兩車相撞。

因此交管部門認定陽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良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昊某無責任。事發後,昊某傷情經司法鑑定為十級傷殘,因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昊某遂決定委託我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良某本是好意搭載昊某,是否應就交通事故給昊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良某在本案中的載人行為屬於好意同乘,指搭乘人經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並無償搭乘的行為,也就是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搭便車。好意同乘僅僅是出於朋友關係或是道德上的同情而自願提供幫助,比如本案中良某作為昊某的同事,並無約定的或法定的義務載昊某回家。但是要注意的是同乘者搭乘他人的車輛,並不意味着同乘人甘願冒一切風險。良某駕駛自行車搭載昊某回家途中,因其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鑑定良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良某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致使昊某受傷。儘管其屬於好意搭載,仍然不能作為駕駛員免責的根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們將良某列為被告之一,要求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昊某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商業第三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最後由保險公司和良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合良某於庭審中表示其於事故中有受傷,其同意交強險保險金全部賠償給昊某的意見,原告昊某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損失的80%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另外20%由良某予以賠償。

【總結】

好意同乘現象在生活中隨處可見,這是一種助人為樂,增進感情的行為。首先我們應當肯定併發揚這種樂於助人的良好風氣,但是同時我們也需要明確好意同乘發生事故時的責任歸屬,用公平原則來平衡各方利益。

本案中良某因未盡到一個駕駛員應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違規駕駛行為,遂法院支持我們的訴請,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昊某對此次事故負有過錯責任,則昊某亦應承擔部分損失。此外,如果駕駛人已經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責任,則駕駛員不承擔責任,由事故的侵權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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