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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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幅度

一、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幅度

犯了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一般的判刑規則:

1、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一般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的,則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單位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一方面需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另一方面需要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自然人的量刑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雖然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儲存核材料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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