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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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1、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應予追究的刑事責任是,一般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則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核材料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我國對於危險物質的使用儲存都是有嚴格規定的,在沒有資質或者是許可的情況下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對於達到既遂標準的犯罪分子,會有檢察院起訴以後由法院進行審理,量刑最高可以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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