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怎麼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怎麼量刑

1、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為: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3、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4、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是指違反《食品衞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衞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強化劑衞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衞生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食品衞生法》的相關規定。

(2)行為人實施了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後能與人體內的一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所謂有害的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後,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的物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是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和食品的色、香、味,以及為了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或者天然物質。食品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於天然營養素範圍的食品添加劑。合乎食品生產標準和生產工藝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強化劑不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裏所説的食品原料是指糧食、油料、肉類、蛋類、糖類、薯類、蔬菜類、水果、水產品、飲品、奶類等可以製造食品的基礎原料。

對於銷售有害食品既遂的量刑主要是根據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其次再涉及到具體的食品犯罪的行為的時候,還需要由市場管理的相關部門來對所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進行合法的界定,能夠避免發生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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