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對證據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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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對證據有哪些要求?

尋釁滋事罪證據指引

一、罪名: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法條及司法解釋

(1)《刑法》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1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8條;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5條;

(7)《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三、批准逮捕的證據要求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1、有尋釁滋事案件發生。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偵破、抓獲經過的工作情況等;

2、尋釁滋事行為達到了尋釁滋事罪的追訴標準(1)隨意毆打他人類案件(情節惡劣的)。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作案兇器,驗傷通知書,被害人傷情、精神狀況等的診斷證明、鑑定意見,被害人自殺情況下的屍體檢驗報告等,案發現場的視聽資料,犯罪嫌疑人曾受相關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害人的身份材料,證明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證人證言等證據;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類案件(情節惡劣的)。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作案兇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審計報告、停工停產證明等證據,辱罵他人的信件原件、電話錄音、通話記錄或案發現場監控等視聽資料,犯罪嫌疑人曾受相關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害人系弱勢羣體的身份材料,證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證人證言、新聞報道等證據;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類案件(情節嚴重的)。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搜查、扣押、調取決定書、筆錄、清單、照片,相關財物的發票等憑證,價格認定結論書,驗傷通知書,被害人精神狀況的診斷證明、鑑定意見,被害人自殺情況下的屍體檢驗報告等,犯罪嫌疑人曾受相關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害人系弱勢羣體的身份材料,證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新聞報道、視聽資料等證據;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類案件(造成秩序嚴重混亂的)。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高音喇叭、橫幅等作案工具,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關於公共場所性質的書面證明,圍觀羣眾的證言,造成財物毀損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案發現場監控視頻等。

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以外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不能按照本罪處理;

而且即使實施了這四種法定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沒有達到上述程度的一般尋釁滋事行為,不以犯罪論處,而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行為性質屬於尋釁滋事要注意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相關犯罪,並注意將沒有逞強耍橫等動機且無法按其他犯罪處理者做無罪處理。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關係及案件起因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有關部門批評制止、處理處罰的書面證明;

4、犯罪嫌疑人主體身份。

應當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證明、身份證等材料。

(二)有證據證明尋釁滋事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1、犯罪嫌疑人直接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目擊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等;

2、犯罪嫌疑人有幫助作用。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犯罪嫌疑人蔘與共謀及在案發現場的供述、同案犯指認、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

(三)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嫌疑人關於行為動機的供述、被害人關於案發原因的陳述,結合案發時間、地點等情況綜合認定。

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嫌疑人之間聊天記錄等。

(四)社會危險性評估與審查要查明案發原因、犯罪情節,是否賠償諒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等,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

(1)證明前科劣跡的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2)證明自首、坦白等情節的案發、偵破、抓獲經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3)證明立功情節的立案決定書、判決書、情況説明等;

(4)證明賠償、諒解等情況的協議、收條等;

(5)證明到案後表現、認罪悔罪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

(6)證明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正在哺乳等不宜羈押情況的診斷證明、生育證明等(7)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的《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等。

(8)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懷孕、哺乳的醫院診斷證明、嬰兒出生證明等;

四、審查起訴的證據要求

(一)證據鏈條的構建及所需查證的事實與證據1、審查尋釁滋事案件“查證主要犯罪事實”時,還要注意查證作案手段和經過、作案後果、作案動機及目的方面的特定內容。

(1)“作案手段及經過”和“作案後果”對應的基本證據因尋釁滋事案件類型不同而異;

(2)“作案動機及目的”要查明作案人員的主觀故意,出於何種動機、事前有無預謀、為了達到何種目的,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

尋釁滋事的動機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雖然形式上與尋釁滋事犯罪相似,但事出有因,沒有無事生非、尋釁滋事動機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如果行為人毆打他人致傷,損毀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公然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可以分別按照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罪或侮辱罪定罪處罰。

2、犯罪嫌疑人實施相關行為,因作案動機、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的具體罪名可能發生變化:

(1)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重傷或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2)聚眾毆打他人的,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3)辱罵他人的,可能構成侮辱罪;

(4)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

(5)任意毀損他人財物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6)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可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二)各類型尋釁滋事案件的證據收集

1、根據尋釁滋事案件查證犯罪事實部分的證據結構特點及繁簡程度不同,尋釁滋事案件分為侵害人身權利型、侵害財產型、危害公共場所秩序型、信息網絡犯罪型四種類型。

2、侵害人身權利型尋釁滋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案件。

該類型案件在查證犯罪事實時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

(1)被害人陳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

(3)證人證言;

(4)傷勢照片、驗傷通知書及醫院檢驗情況記錄、司法鑑定意見書;

(5)搜查、扣押物品筆錄、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現場勘驗筆錄;

(6)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的辨認筆錄;

(7)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傷勢情況對查證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及時、完整地收集,及時驗傷,並根據被害人陳述對現場進行勘查。

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應當收集精神病鑑定、殘疾人證、老年人證、醫院檢驗報告等證據。

3、侵害財產型尋釁滋事案件,是指強拿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案件。

該類型案件在查證犯罪事實時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

(1)被害人陳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

(3)證人證言;

(4)價格認定結論書、發票等證明財產損失的相關材料;

(5)搜查、扣押物品筆錄、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

(6)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的辨認筆錄;

(6)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證據。

強拿硬要、任意佔用公私財物的,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處查獲的物品,對案件認定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應當及時收集、固定,並組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進行辨認。

對於收贓人檢舉揭發的,應當及時、合法地收集、固定贓證物品,確認贓證物品的來源。

任意毀損公私財物的,對犯罪現場的勘查對案件認定具有重要作用,應當及時拍照、固定,向被害人收集購買該財物時的發票等證據,並及時對損失進行評估。

被害人具有特殊情況及尋釁滋事行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還應收集精神病鑑定、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情況説明等證據;

被害方是單位的,應收集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

4、危害公共場所秩序型 尋釁滋事案件是指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案件。

此類案件的特點是,公共場所範圍內的證人所做的證言能夠較為完整地證明案件發生過程中的事實情況。

該類型案件在查證犯罪事實時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

(1)犯罪嫌疑人供述;

(2)證人證言;

(3)監控錄像、執法記錄儀錄像;

(4)扣押物品筆錄、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

(5)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的辨認筆錄;

(6)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證據。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因目擊證人證言對查證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應當及時、完整地收集、固定、保存上述證據,防止證據隨着時間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當影響。

對於有警察到現場維持秩序的,應當收集執法記錄儀錄像,注意提取過程的規範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確保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對於現場有監控錄像能夠完整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注意審查監控錄像來源的可靠性,提取過程的規範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確保監控錄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記錄內容的真實性。

對同時具有以上三種類型中的二種以上的,根據不同類型的證據特點,注意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完整性。

4、信息網絡犯罪型尋釁滋事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案件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案件。

此類案件的特點是,電子數據能夠較為完整地證明案件發生過程中的諸多事實情況。

該類型案件在查證犯罪事實時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是:

(1)犯罪嫌疑人供述;

(2)被害人陳述;

(3)搜查、扣押筆錄、清單、扣押物品照片;

(4)計算機司法鑑定意見、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遠程勘驗筆錄;

(5)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證據。

電子數據對信息網絡犯罪具有直接證明力,偵查人員應當注意電子數據來源的可靠性,提取過程的規範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確保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和記錄內容的真實性。

注意查證電子數據與嫌疑人身份及其行為的關聯性,尤其對於犯罪嫌疑人否認實施犯罪的,應當通過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確認。

利用信息網絡發佈辱罵、恐嚇言論或虛假信息的,應注意收集證明該信息、言論發佈的數量、頻率以及點擊量、轉發量、評論內容及數量的相關電子證據。

(三)證據的綜合分析判斷1、尋釁滋事案件印證關係審查的重點是:

(1)關於作案經過。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現場勘驗筆錄、搜查、扣押筆錄、清單、相關作案工具的辨認筆錄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2)關於傷勢情況。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搜查、扣押筆錄、清單、驗傷通知書及醫院檢驗情況記錄、司法鑑定意見書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3)關於財產損失。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搜查、扣押筆錄、清單、價格鑑定結論書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2、關聯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分析主要包括:

(1)關於作案動機和目的。

通過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採用的作案手段、使用的工具等考察是否具有尋釁滋事的動機和目的;

(2)關於人身損害及其成因。

各作案人員使用的手段和作案工具能否造成被害人的傷勢。

(3)關於財產損失的價值認定。

被害人關於財產價值的陳述、證明財物價值的憑證、犯罪嫌疑人、收贓人關於銷贓價格的供述以及價格認定結論之間是否相符。

如果相關證據出現嚴重不符,尤其是價格認定結論明顯高於或低於被害人關於財產損失的陳述或失竊財物的價值憑證,應當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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