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尋釁滋事罪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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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罵尋釁滋事罪的證據有哪些?

辱罵尋釁滋事罪的證據有哪些?

辱罵尋釁滋事罪的證據有:

1、被害人陳述。證實行為人尋釁滋事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及特徵、經過結果等,及給自己造成的傷害程度及財產損失情況等。

2、證人證言。

3、物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鑑定結論、視聽資料等。

二、尋釁滋事可認定系情節惡劣或後果嚴重的情況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指出玩弄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目的,無故、無理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隨意毆打多人;在隨意毆打他人過程中致人輕傷或造成其他不良後果;引起公憤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具有其他情節惡劣行為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等到不健康的目的,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往往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情節惡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結夥或持械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結夥橫衝直撞,街巷,阻攔行人、車輛;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後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有其他情節惡劣行為的。

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指以蠻不講理的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隨心所欲損壞、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多次強拿硬要或多次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在任意損壞、佔用公私財物過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秩序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主要指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等混亂局面等。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適用處理,具體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事實後果,來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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