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令是在提審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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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令是在提審前嗎?

一、檢察院批捕令是在提審前嗎?

檢察院製作的批捕令也不一定是在提審前,而且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的時候必須要提審犯罪嫌疑人的,所以,下發批捕令,跟是否有提審犯罪嫌疑人之間根本沒有任何關係。某些特殊情況下,檢察機關才要提審嫌疑人。

批捕令不一定是在提審前,審查逮捕不一定要提審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批捕的條件

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公安機關可能已經提審過犯罪嫌疑人,在我國的檢察院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准逮捕之前,公安機關提審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沒有任何的限制,但是也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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