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非法拘禁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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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非法拘禁怎麼判刑?

一、指使他人非法拘禁怎麼判刑?

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判刑的時候,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一定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一定會構成非法拘禁罪。若是滿足了以下的條件,那麼通常會被認定為犯了非法拘禁罪:

1、作為行為對象的“他人”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

(1)身體活動自由雖以意識活動自由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於意識從事身體活動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能力故能夠行走的幼兒、精神病患者、能夠依靠輪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動身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2)此外,能夠藉助他人或者機械器具移動身體的人,能夠用語言、動作等表明自己意思的幼兒等,也能成為本罪的對象。根據限定説,如果某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就表明行為沒有妨害其意思活動,因而沒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換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的事實,但不要求認識到有人對自己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行為內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1)顯然,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沒有限制,如非法速捕拘留、監禁、扣押、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均包括在內。概言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如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2)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進入貨車車廂後高速行駛,使之不敢輕易跳下車),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還可能由不作為成立,即負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場所的法律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義務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

3、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1)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阻卻違法性。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阻卻違法性。

(2)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進行強制醫療的,也不成立犯罪(將精神正常的人或者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患者拘禁在精神病院的,屬於非法拘禁;明知精神病患者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卻繼續實行強制醫療的,也屬於非法拘禁)。

(3)為了防止兇暴的醉漢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得已拘束其身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害人基於真實的自由意志,囑託或同意將自己置於特定場所的,阻卻拘禁行為的違法性。使用欺騙方法剝奪他人自由,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思,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的,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換言之,欺騙行為使具有場所移動意思的被害人誤以為客觀上不能移動場所的,屬於非法拘禁(承諾無效)。但是,如果欺騙行為只是使被害人不產生場所移動(如離開某場所)的意思,則不成立非法拘禁(承諾有效)。

三、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包括行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目的不同、犯罪對象不同等。

1、行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目的不同

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目的不同。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而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行為人採取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目的是索要債務(包括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不是無故向“人質”及其家人或單位勒索錢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其逼還債務的手段,不具有勒索財物的目的。

2、犯罪對象不同

從犯罪對象看,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區別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關鍵,就在於在行為人實施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之前是否存在能夠引起“債務”的特定行為或事件。綁架罪是行為人純粹無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財物,雙方一般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因此,犯罪對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財產上富有的人。而在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中,行為人與被拘禁者之間存在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是在賭博、高利貸、嫖娼等非法活動中發生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行為人也是“事出有因”才向他人索取財物,因此,犯罪對象通常是特定的甚至是自身有過錯的人。

3、客觀要件不同

在客觀上,綁架罪中採取的暴力、脅迫、麻醉等犯罪方法,對人的健康、生命有較大的危害。而非法拘禁罪中在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也可能會有捆綁、推搡、毆打等行為,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損害一般要比綁架罪小。

4、造成的後果不同

以強索債務(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與單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給受害人、受害人的近親屬和社會造成的心理影響、不安全感和危害也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不利影響、危害性要小些,後者則十分嚴重。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也不得教唆他人去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非法拘禁罪。至於指使他人非法拘禁怎麼判刑,由法院依法確定。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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