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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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登記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動產登記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不動產物權產生糾紛,請求返還財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不動產糾紛管轄原則是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1、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不動產登記糾紛,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不動產的物權產生的糾紛適用於專屬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未進行依法登記的不動產,不具有物權,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不動產合同糾紛的,適用於一般的管轄規定,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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