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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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哪些原則

一、論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哪些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司法中立原則 。現代國家基於人權保障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普遍認為審前羈押(未決羈押)只是一種例外。而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中,審前羈押是一般,不予羈押是個別,“一押到底”的現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較為常見。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必要性審查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具體化。“減少羈押”、“逮捕與羈押分離”的理念的確立才能最終的保障人權。根據羈押必要性變化情況開展審查,能夠避免超期羈押,不當羈押,從而保障在押人員的人權。

(二)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為相應性原則,是指是否採取強制措施,採取何種強制措施,要與所追究的犯罪行為相適應。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也體現了相應性原則,既要考慮羈押的適當性,又要考慮其適度性。

(三)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已然成為法治國家的共識。羈押只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措施,審前羈押應是一種例外適用,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以非羈押訴訟為主。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設立要求對羈押措施的嚴格審查適用,恰恰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運用。

(四)司法中立原則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逮捕和羈押實行的是司法中立原則,即是否逮捕和羈押,由處於中立地位的法官決定。而在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權由處於法律監督地位的檢察機關來行使,這就決定了檢察官要處於中立地位,客觀作出是否繼續羈押的決定。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困境

(一)傳統羈押理念

我國長期以來重視打擊犯罪,“從嚴從快”、“快捕快訴”,目的是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而拘留尤其是逮捕被視作對犯罪的懲罰手段,羈押成為訴訟常態,“構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現象還較為普遍。檢察機關監所部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面臨着兩種窘境:一是變更強制措施導致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執行難問題,尤其是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可能影響訴訟進程;二是被害人不理解,認為變更強制措施存在“人情案”、“關係案”,放縱犯罪,導致信訪案件,從而使得辦案機關不願意變更強制措施。

(二)羈押替代性措施不足

新刑事訴訟法放寬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但由於實踐中誠信機制、追蹤機制、保證機制還不夠健全,導致脱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後影響訴訟進程的情形屢有發生,而監視居住又由於公安機關警力有限,要麼實際上形同虛設,要麼變相羈押。這就導致了實際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中處於尷尬境地:沒有羈押的必要,但又不能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三)考評機制不合理

《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了偵監、公訴、監所分段審查模式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2016年《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確定了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監、公訴、案管、技術配合的歸口辦理模式。監所部門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後加大了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強制醫療監督等業務的考核權重,但仍將案件辦理作為考評重點。另一方面,偵查監督部門捕後輕刑率的考核導致了實際上限制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範圍,導致了符合非羈押條件而實際適用的困難。而一些地方為了保障訴訟進程的順利進行,以座談會紀要形式圈定不適用非羈押的情形,將本來符合羈押必要性審查條件的情形人為排除在外。

(四)羈押必要性審查量化標準缺失

自2016年以來,高檢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先後出台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受理範圍和辦理流程,為羈押必要性審查提供了適用的依據。但僅有受理範圍,而對於是否符合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條件缺乏量化的標準。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的狀態,一定期限內需要對人犯進行拘留,可以根據情況來選擇關押的地方,刑事訴訟法對羈押制度進行了完善,也確立了羈押的必要性審查制度,但是要解決相關的困境就要完善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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